診所申請開業流程及注意事項


診所申請開業 (負責醫師:70 歲以上醫師請親自辦理)
依據建築法之規定,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,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應為:G3 ,
若非 G3 請先洽詢工務局建管處確認該分區得否設立診所,或是否需辦理變更相關程序)
※內惟埤地段特定第五種住宅區 2 樓(含)以上不可設立診所
檢具文件如下:
●醫療機構開業申請書三聯單(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)※設置樓層務必填寫清楚
●建物使用執照正本及影本各 1 份--含竣工圖(正本查驗後發還)
●建物所有權狀影本
●平面圖(
請標示各隔間用途例:診療室、候診區、掛號區、
病歷室(櫃)、觀察床、調劑室..及使用面積長寬 cm)
●位置圖
●公會證明
●負責醫師證明文件:醫事人員證書 (設專科診所需專科醫師證書)、身份證正本及正反
 面影本各 1 (正本查驗後發還)、服務證明文件(參閱其他注意事項第 10 項)
●近三個月內 2 吋及 1 吋照片各 1 張
●配置之醫事人員名冊及設備項目表 (表格如附件)
所屬醫事人員應同時辦理執業登記(護理人員及藥師至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辦理)
(備註:診所同區遷址—視同舊址歇業新址設立,但所屬醫事人員無需重新辦理執業登記)
勘查現場時需備物品
氧氣筒、急救藥品(Bosmin 中醫可免備)、廢棄物冰箱(廢棄物合約標籤貼紙張貼—開業後
完成)、緊急照明設備、逃生方向指示燈、洗手設備(水龍頭需扳動式、擦手紙、洗手乳)、
張貼禁菸標示、服務項目及收費表、滅火器 2 枚/樓。 (若有牙科 x 光幅射游離登記證)
衛生所稽查人員現場勘查是否符合 (會勘時負責醫師必須在場、備診所大小章)
〔符合會通知領照〕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 1000 元、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 300 元/人
【提醒】【健保特約:應於開業執照日 14 個工作天內至健保局辦理特約】
※其他注意事項:續頁
※裝修前請先送竣工圖及診所平面圖(房屋違建、增建、花台、陽台、平台、梯廳、
騎樓..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面積使用)
【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,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:10 層樓以下<300m2或
11 層樓以上<100 m2洽工務局建管處,此範圍外洽本市建築師公會 】
1.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,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(兩個門牌號碼),應事
先向建管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、戶政事務辦理門牌整併所手續。
2.房屋違建、增建、花台、陽台、平台、騎樓、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
請營業面積使用。(停車場若要使用需至建管處申請變更為 G3)
3.診所設立應有獨立出入口,即指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;不與其他營利機構
共用出入口。
4.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、醫療法施行細則第9、10條規定。
 機構名稱無論其診療專科科別或院所類別相同與否,均不得與本市診所重複命為相同
 名稱且需與市招相符。
5.診所內需設有獨立的診療室及候診場所、應有病歷放置場所,並有專人管理、應有手
部衛生及消毒設備。
6.若設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,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(不含掛號處、病歷室),
並設洗滌、擦手設備,視需要設置藥品專用冷藏冰箱,且其內應置溫度計;應專設加
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。
7.西醫診所應依業務內容,備有急救設備及急救藥品等;牙醫診所及中醫診所應視業務
需要,備有急救設備及急救藥品等。
8.診所設置標準及人員配置請參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(如附表)
 ※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、若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(床設
 置於診察室,視為診察床。設置於其他空間,視為觀察床)。另設有門診手術室、
 透析治療室、產房、嬰兒室者,復健治療設、檢驗設施、放射線設施、調劑設施相關規定
 也請參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(如附表)
9.應張貼禁煙標誌、收費標準表。
10.負責醫師資格:
 醫療法第 18 條規定:醫療機構應設置負責醫師一人,督導其醫療業務;該負責醫師,
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所,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,並取得證明文件。
負責醫師資格如下(衛署醫字第 0990263030 號):
*西醫醫師: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。
*牙醫師:醫院牙醫部門或牙醫診所。
*中醫師:自103年1月1日起,應在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衛福部指定辦理中醫
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之中醫醫院。(註:102.12.31前已於中醫學系畢業,並於
103.12.31前進入醫療機構接受負責醫師訓練者,不受上述公告限制)
※上述年資之採認,除應有服務證明文件外,並必須以辦理執業登記之年資,始予採認。
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,申請案件將予退件。
源自:高雄市政府衛生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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